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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讲坛:房屋拆迁安置标准可以继承吗?

来源:北京德亮 2017-06-16 09:16:00

[摘要] 在房屋拆迁中,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的调换。如果当事人选择了调换产权,就是选择取得拆迁安置房的指标。

房屋拆迁中,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的调换。如果当事人选择了调换产权,就是选择取得拆迁安置房的指标。由其是在农村,在拆迁的安置房建设上,可能会给予村民面积或数量上的优惠。因此,拆迁房屋的安置标准在这种情况下也具有一定的市场价值。当这种指标的所有者去世时,房屋拆迁安置标准可以继承吗?

下面是真实发生的案例。

杨某与赵某是夫妻关系,二人育有3名子女。1990年,杨某与赵某在自己的土地上建造了一套房屋面积为140平米,并取得了产权证。2004年,杨某去世。2010年,杨某与赵某购买的商品房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而被拆迁,赵某获得安置补偿费10万元,安置住房指标2套。2011年,赵某根据政府补偿的指标自建房屋2套,一套90平米、一套122平米。2015年,三名子女中的两名子女将赵某告上法庭,要求分割作为安置住房指标的两套房屋。原告认为房屋拆迁安置指标的两套房屋中有一部分的份额和拆迁安置款是父亲杨某的遗产,理应得到分割。被告赵某认为二原告成年后单独生活,未尽赡养义务,且自己现在年事已大又丧失了劳动能力,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杨某的那部分遗产应全归自己所有,子女均无权继承。且拆迁安置款已过诉讼时效,原告不能取得该项金额。

法院经过再审判决房屋遗产总价值230万元,作为遗产进行分割的价值为115万元的房屋。三名子女各继承23万元的份额,赵某继承46万元的份额。由赵某折价69万元给三名子女,房屋归赵某所有。

在本案中,被继承人杨某的房屋是有正规房产证的产权,在拆迁后获得补偿的房屋安置指标,在分割时要先分出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剩余的为杨某的个人遗产。赵某获得的2个建房指标是国家给予被拆迁人的建房许可,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可以作为遗产进行分割。2010年,遗产房屋被拆迁,被告领取了拆迁安置费,2年的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原告要求已过诉讼时效,不予支持。鉴于遗产实物已经不存在,且根据实际生活情况判断,将房屋判由份额占有者赵某所有,折价分给三名子女(追加了未起诉子女为第三人)。

因此,房屋拆迁安置标准可以继承。

以上是北京德亮律师事务所对房屋登记的申请进行的分析,北京德亮律师事务所专业从事房地产纠纷业务近十年,希望能为您在房屋登记方面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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